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9 9:53:21 |
编者按:每一个中国人都有一个汽车梦,中国已经是车轮上高速增长的国家。然而,拥堵与限购、出口与内销、竞争与合作、并购与整合、人事与变局,在全球汽车消费互动度越来越紧密的趋势下,已如燃眉之急,摆在中国汽车工业、产业和行业的案头。中新网汽车频道紧跟车企新动态,管窥国人车梦,报道车未来。
中国华人商务网消息、1月19日电 新年伊始,车企重组高层更迭不断,前不久奔驰刚刚宣布渠道整合完毕,宝马高层又生变动,继宝马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史登科、宝马中国销售副总裁陆逸两位高层离职之后,华晨宝马营销高级副总裁戴雷亦确认离职。至此,不到一个月宝马中国流失三个高管。
本周行业政策也纷纷出台,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本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汽车三包新规,5种情形消费者可退换货,10月1日起执行。
1月14日 京华时报 华晨宝马高级副总裁离任 宝马中国一月失仨高管
继宝马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史登科、宝马中国销售副总裁陆逸两位高层离职之后,昨天,华晨宝马营销高级副总裁戴雷亦确认离职。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宝马中国已流失3位高管。
昨天下午,记者从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获悉,营销高级副总裁戴雷由于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职务,并将在工作交接后离开公司。
戴雷于2005年进驻宝马北京代表处,任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2007年4月至今担任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营销高级副总裁。在宝马中国工作近10年的戴雷中文娴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常用中文与记者交流,正是因为其对中国市场有深入了解,他与陆逸等华人高管一并被认为是宝马在中国深度本土化的象征符号。据悉,戴雷在任时不仅负责国产宝马的销售,还负责宝马产品整体的品牌定位和规划,直接向史登科汇报。
今年一季度,现任宝马德国总裁安格接替史登科,此举被业界认为是宝马总部逐步收权的信号。对于宝马高管的相继离职,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分析,随着宝马德国总部对其在华业务的干涉越来越多,宝马中国高管们的权力也在不断受到限制。在此背景下,史登科突然宣布提前退休,两位高管也相继离任。
1月15日 新京报 小型车报废上限为60万公里 私家车无年限限制
昨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称,国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规定》还明确了各类机动车的“退休”年限,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根据《规定》,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行驶“上限”为60万千米。
据悉,汽车达到报废规定后,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 背景
私家车报废期限此前最长15年
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酝酿多年。此前,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限制显得过于苛刻。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私家车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
2006年,商务部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
1月16日 经济日报 汽车三包新规出台 5种情形消费者可退换货
汽车“三包”新规明确,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备受关注的汽车“三包”规定今天终于出台。随着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一系列新的“三包”服务。“三包”新规共九章48个条款,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义务以及“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新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作了区分,规定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新规同时规定,以下5种情形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情况的;
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2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
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目前的“三包”主要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因此,家用汽车用于营运目的将不享受“三包”;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也不在“三包”范围之内。
此外,新规还明确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1月17日 北京晨报 国五标准首提大幅削减颗粒物 考核里程涵盖寿命期
排放考核里程基本涵盖“寿命期” 轻型车排放标准再征意见
削减PM2.5,又传来好消息。昨天,环保部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这一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五排放标准。与现行排放标准相比,大幅削减了新生产汽车的单车排放量,同时,车辆达标排放考核里程增加一倍,即由原来的8万公里增加到16万公里。此前,本市已制定北京V阶段标准,对此,环保部表示,在中国第五阶段标准发布后,立即废止北京V阶段标准,改为提前实施中国第五阶段标准。
与欧五排放标准相当
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染物控制项目包括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非甲烷碳氢、颗粒物,以及颗粒物粒子数量。与第四阶段标准相比,新增颗粒物粒子数量限值要求,以促使汽车采用更有效的颗粒物排放控制技术,以大幅削减颗粒物尤其是细微粒子的排放。
二次征求意见稿大幅度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以轿车为例:汽油车的氮氧化物加严25%,柴油车的氮氧化物加严28%,颗粒物加严82%。对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里程,由8万公里增加到16万公里,即在16万公里以内,汽车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本标准限值要求。对于大多数家用轿车来说,16万公里基本涵盖了整个使用寿命期。与国外汽车排放法规标准相比,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技术水平和欧洲正在实施的第五阶段排放法规相当。
在用车不使用新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标准适用于新车定型、生产和销售环节,不涉及在用车辆。记者注意到,新标准实施时间还未明确。环保部负责人指出,排放标准的实施与油品供应密切相关。
新标可削减PM2.5
环保部负责人指出,通过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单车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减排氮氧化物25%至28%,减排颗粒物82%。同时,通过提高车载诊断系统要求、增加关键部件的检测等,将进一步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排放控制效果。
研究表明,2011年轻型汽车排放氮氧化物(NOx)80.7万吨、颗粒物(PM)6.5万吨、碳氢化合物(HC)166.2万吨、一氧化碳(CO)1621.7万吨,已成为北京等城市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北京落点
北京具备实施条件
环保部负责人介绍,地方可以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有研究表明,机动车已经成为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排放了全市58%的氮氧化物和22%的PM2.5细颗粒物。北京市先行制定了北京V阶段标准。同时,北京市已解决了低硫燃油的供应问题,具备实施第五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的条件,因此待国务院批准后,北京市将先行实施北京V阶段标准,在中国第五阶段标准发布后,立即废止北京V阶段标准,改为提前实施中国第五阶段标准。
1月18日 经济参考报 庞大集团回避关键问题 澄清公告“澄而不清”
1月14日,本报刊发《庞大集团被指合同欺诈遭集体投诉》的报道,引发社会关注,一些车主继续向记者反映庞大集团欺诈客户等种种问题。
16日晚,庞大集团发布澄清公告,否认“诱骗购车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国家明令禁售车辆充当正规车辆销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针对庞大集团的公告,记者采访了部分车主、打假组织负责人和法律界人士。上述人士表示,庞大集团的公告刻意回避关键问题,对诱骗购车人签订空白合同的质疑没有作出相应回应,对购车人遭遇的劣质车问题的回应也显得敷衍。
记者接触到的车主均反映,庞大集团近几年与购车人签署了大量空白合同,但没有一份留给车主。内蒙古车主田春禄、吴培全、马树东等七人告诉记者,他们连购车合同、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的复印件也从未拿到。
此前,庞大集团董秘车少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客户反映的合同签订过程匆忙和签署空白格式合同的问题可能存在,一些销售人员工作没做到位。这些车主亲历、庞大集团相关负责人承认的事实,庞大集团在公告中只字未提。
庞大集团公告在对报道所涉车主与该公司业务关系的说明中,提出“因未正常还款,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被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对此,众多车主表示,不能正常还款的根本原因是所购车辆无法上牌,或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营。山西车主贾宝芝说,庞大集团卖出的车是上不了牌的国二车,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对此庞大集团在公告中为何避而不谈?
庞大集团公告中提到的内蒙古客户白海涛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公告强调法院判决结果。但是,他有证据表明在2011年5月15日就已按庞大集团提供的月还款计划,每月还款16634元,还完12个月的全部贷款。而庞大集团所属销售公司突然改称他每月还款金额应为16686 .51元,由此造成他每月少还款52 .51元,因为总共“欠款”800多元,车辆最终被扣押、拍卖。对此,庞大集团在公告中为何不解释?
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近日对媒体表示“非常不理解‘欺诈门’再次见诸报端,这些案例均已由法院定案,而且除一条案例,其他均是陈年旧案。”然而,本报报道刊发后,记者陆续接到江西、吉林、湖南等地车主对庞大集团的投诉,其中一些车主从庞大集团购车的时间为2012年。这些车主表示,庞大集团的公告内容不实,其实是“旧账未清又添新账”。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的,就属于欺诈行为。他表示,庞大集团方当事人采取隐瞒手段,使购车人形成认识上的错误,并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订立购车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并未反映受骗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法律上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这是庞大集团无法回避的一大法律问题。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投诉庞大集团的维权案例逐渐增多,一些客户常年在各相关部委投诉维权,内蒙古、吉林等省份的相关部门也多次到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情况。贾宁称,这些问题不是个别和偶然的,庞大集团凭一纸公告是无法敷衍过去的。
贾宁说:“目前针对庞大集团的投诉,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我们强烈建议相关部门尽快成立联合调查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尽快予以妥善处理,这样对消费者、企业和股民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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