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科学有序退出。
贫困县退出,主要按照贫困发生率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项指标确定。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确定的目标(按照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实现8000元、2020年突破10000元的要求,测算到年份作为验收标准),可申请退出。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原则上在2017年前(含2017年)退出,提前一年奖励1000万元至1500万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原则上在2019年前(含2019年)退出,提前一年奖励1000万元至1500万元,提前两年奖励1500万元至3000万元。
贫困村退出,主要按照贫困发生率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两项指标确定,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综合因素,即: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4万元以上(不包括转移支付收入),通村道路畅通,人畜饮水安全,生产生活用电有保障,住房安全,就学就医方便,新农合及养老、低保、五保等政策落实到位。贫困村退出当年至2020年,仍可享受针对贫困村的后续扶持政策。
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确定脱贫退出。退出标准为:通过贫困人口自身努力,以及政府、社会各界的有效帮扶,贫困人口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贫困人口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原有针对贫困人口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实施意见》明确,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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