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湖南省委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将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全面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是强化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意见》提出,2017年底前,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2018年底前,事业单位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20年底前,鼓励村(社区)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重要依托。《意见》明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6项职责,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的起草、论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等。村(社区)一级法律顾问则可以参与村民(居民)委员会法律事务处理,为村民(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和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人民调解和信访事项化解等工作,协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专家表示,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将从决策的内部提供法律指导、从决策的外部提供法治监督,有利于将行政权力锁在法律的“笼子”里,防止权力“任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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