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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曝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作者:郭婷婷 王焕斌 吴杰鹏 发布时间:2020-2-6 22:18:10
     中国华人商务网消息,人民网武汉2月6日电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湖北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以赴,重拳出击,加强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重点民生商品市场监管,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疫用品、哄抬物价、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等案件,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市场秩序。1月21日至2月5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防疫用品及重点民生商品案件289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案件8件。对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将进一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荆门市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荆市监听告〔2020〕14001号)

     2020年1月26日,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荆门市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明当事人于1月21日以进价9元-9.9元购进一次性口罩8000袋,分别以28元、29元、49元售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58万元,处罚款46.73万元,罚没款合计62.31万元。

     案例2: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鄂州市监处〔2020〕10009号)

     2020年1月24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鄂州市凤凰路康福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店为吴都医药有限公司直营药店,1月3日、1月21日,当事人分别以7.92元/包、7.5元/包购进3000包和2400包一次性医用口罩,并调拨给当事人的8家直营店,同时要求各药店以19.8元/包的零售价格对外销售。1月23日,当事人以11元/个购进KN95防护口罩14400个,并调拨给其8家直营店3200个,8家直营店以3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5万元。

      案例3:湖北华方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金秋大药房销售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安市监处〔2020〕51号)

      2020年1月23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湖北华方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金秋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以17元/个的价格购进口罩,以4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6万元。

      案例4:湖北太白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益仁店销售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安市监处〔2020〕50号)

      2020年1月28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湖北太白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益仁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以17元/个的价格购进口罩,以39元/个、25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6万元。

      案例5:老河口市仙人渡刘明福药店销售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河口市监听告〔2020〕8号)

      2020年1月27日,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对老河口市仙人渡刘明福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以16元/盒的价格购进口罩,以35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6:中百仓储咸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博仁分店哄抬猪肉价格、欺诈消费者案(咸市监听告〔2020〕J1号)

      2020年1月28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百仓储咸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博仁分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于1月23日至1月28日,将其所销售的“两头乌”土猪肉商品上调零售价,上涨幅度平均为34%,个别甚至上涨50%。同时,当事人在此期间销售的“两头乌”土猪肉商品,实则是从十堰购进的其他品种猪肉,误导消费者。依据《价格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合计168159.35元。

      案例7:赤壁市心连心大药房天骄店销售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口罩产品案(赤市监处听告〔2020〕33号)

      2020年1月27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赤壁市心连心大药房天骄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医用口罩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资质,该产品注册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也未建立进货验收记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的口罩3000个,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10.21万元。

      案例8:洪湖市新堤小黄超市销售无厂名厂址口罩产品、哄抬价格案(洪市监罚〔2020〕1号)

      2020年1月24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州陵大道宏达市场门面黄曾的经营店“洪湖市新堤小黄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于1月24日购进0.075元/支口罩四箱加十盒共计8500支。上述口罩为全英文标注,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厂家及生产地址,当事人以1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卖出60支,自用440支,还剩8000支。依据《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8000支口罩,处罚款5万元。

       案例9:宜都信谊大药店销售假冒口罩产品案(宜都市监处告〔2020〕6号)

      2020年1月24日,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宜都信谊大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粉红色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系假冒飘安集团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假冒飘安牌口罩1634只,没收违法所得1009.8元,处罚款17524.5元,罚没款合计18534.3元。

      下一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广大经营者在重大疫情面前,要恪守社会公德、守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做到依法自律。广大群众和消费者如发现生产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哄抬物价、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将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联合惩戒。

编辑: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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