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常德5月8日电,5月8日,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七届法律研讨会在湖南常德举行,与会者以“面向效率与公平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为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机制建立于2000年,是中德两国相互借鉴对方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有益经验的重要平台,开创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平等对话、友好对话的先例,为推动中德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平等交流与有好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德双方至今已经签署了7个实施计划,开展了17次对话,确定了173个交流合作项目。
开幕式上,中方总协调人、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回顾了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以及面临的问题。
他说,1986年,中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主要规范国有企业破产的条件和程序。经过二十年的实践,2007年开始施行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将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确立了中国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对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总结司法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是对现行破产法的重要补充。
宋大涵指出,2017年是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10周年,我们要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借鉴、吸纳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深入调查研究中国的实际,不断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方总协调人、德国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部长海科·马斯表示,过去几年,欧盟、德国也在讨论破产法相关问题,鼓励经济困难的企业尽早提出重整申请,从而获得第二次发展机会,这也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德国1999年制定的新破产法,废除了特定债权人的优先权,要求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但仍然强调对雇员的保护,把对他们的影响降到最低。
“关于企业重整的原则、司法机关的角色等问题,我们的专家正在进行讨论,德国与欧盟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希望听取你们的意见。”海科·马斯表示,虽然德中两国的背景不同,但相信通过对话双方能够交流经验,完善立法,从而有助于促进两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德国驻华大使馆公使艾睿赋表示,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机制是发展两国关系的重要支柱。这种对话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对两国建立法治国家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作用;也不仅仅是象牙塔里的讨论,而对双方的立法产生了积极作用。今年对话的主题很有意义,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能更好地保护企业,也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为期两天的会议期间,百余位来自中德两国的立法工作者、行政官员、法官、专家和律师,将围绕“企业破产重整的基本问题”、“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方及其角色”三个专题进行深入交流和研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