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6-8-19 9:51:56 |
8月14日下午,安徽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农村一女孩在离家不远的红薯地里玩耍时,突然被子弹击中头部,送医途中不幸身亡。
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发布了《关于”8·14”过失致人死亡案的案情通报》。通报称,1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章某携带组装的高压气枪与吴某、罗某驾驶黑色皮卡车外出打猎。当日18时许,三人驾车路过徐集镇黄岳村附近时,章某误将趴在红芋地中玩耍的吴某某认为是猎物,在车内开枪击中吴某某,同车人员下车查看,发现误击中儿童后立即返回车内,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8月15日,犯罪嫌疑人章某、吴某、罗某先后投案自首,向警方供述犯罪事实,三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女孩的母亲及当地村民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当地从未见过这种“带着瞄准镜”的高压气枪,在当地用枪狩猎的情况也不多见。对于自己的女儿竟被当做兔子误杀这一说法,女孩的母亲霍女士表示很难理解。
事件
女孩在红薯地玩耍 头部被枪击中身亡
8月14日18时许,吴慧(化名)和姐姐吴晴(化名)在家门前不远的红薯地里玩耍,在听到“砰”的一声后,吴晴看到离自己不远的妹妹已经趴在红薯地里。跑到妹妹身边时,吴晴发现她头上流了很多血,并且没有任何反应。
由于当时父母仍在外工作,吴晴哭喊着向周围人求救,不久后,吴慧被送往医院。但吴慧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
“当时两个女儿都在放暑假,我和她爸爸都在外面上班干活,11岁的小女儿和14岁的大女儿两个人待在家里,看到我们还没回来,她们就去离家不远的红薯里地玩。”女孩的妈妈霍女士在北青报的采访中说,“那片地离我们家只有二十几步的距离,很近,当时小慧正蹲在红薯地里玩红薯叶子,就被子弹打到了。”
在知道吴慧被枪击中后,霍女士和丈夫匆忙赶回家中,并从大女儿吴晴处得知,听到枪声后,吴晴曾看到不远处停着一辆皮卡车。“他们曾想逃跑,但开进了一个死胡同,又返回来,并且在途中把枪扔到了旁边的河里。”霍女士说,“返回来时,有一个男的下来,一开始想把我小女儿抱走,但看到有邻居在围观,就过来看了看说:‘原来是个小孩子,不是兔子’,然后就逃走了。”
15日下午,警方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并带其指认现场。随后,民警在村民的帮助下,在案发地附近的一处水塘里找到了涉案枪支。
质疑
一个十多岁的女孩怎么会被当成兔子
8月17日,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发布通告称,2016年8月14日22时许,接群众报警称,徐集镇黄岳村谢槽坊村民组女孩吴某某于当日18时许与其姐姐在家门前路边菜地玩耍时,被枪击中头部,其家人发现后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接警后,警方连夜组织侦技民警赶赴现场,在市局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调査取证,同时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
霍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小女儿当时已经11岁(虚岁),事发时正蹲在地上玩,从体型上看不太可能被当做兔子。“那片红薯地就是在一片空地上种的红薯苗,而且离家门口很近,周围也没有树林,一个小孩子怎么可能被当做兔子?”霍女士说,“而且对方的枪法很准,一枪打到了我女儿的太阳穴。”
对于自己的小女儿被“当做兔子误杀”这一说法,霍女士表示不能接受。一名村民在接受采访时对北青报记者表示,小慧被枪击的地方,并不是在树林等便于捕猎的地方,“虽然那片地方在正在规划的生态园里,但是由于生态园还没有建起来,周围并没有树林之类的地方。”这名村民表示,“村子里也很少听说过有捕猎的,也没见过有人用枪狩过猎,更没见过这种高压气枪。”
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在通报中称,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章某、吴某、罗某均为六安市金安区人。1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章某携带组装的高压气枪与吴某、罗某驾驶黑色皮卡车外出打猎。是日18时许,该三人驾车路过徐集镇黄岳村附近时,章某误将趴在红芋地中玩耍的吴某某认为是猎物,在车内开枪击中吴某某,同车人员下车查看,发现误击中儿童后立即返回车内,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调查
高压气枪带瞄准镜 如何成“打猎”工具
在北青报记者的采访中,村民黄先生(化名)表示,自己在当地并没有见过这种“带着瞄准镜”的高压气枪。“这把枪有一米多长,还带着瞄准镜,自己是肯定做不出来的。”黄先生说。在警方找到这把涉案高压气枪的途中,黄先生在一旁目睹了枪的样子,“我有一米七几,这把枪到我的腰部。”
关于这把枪的来源,警方表示正在侦查中,未透露更多细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而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据当地警方17日的通报称,该案中涉案的是高压气枪,而该高压气枪能否定义为枪支或还需要相关鉴定部门的鉴定。如果经鉴定认定为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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