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9-3-21 11:25:46 |
强迫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多方“倒贷”垒高债务——
“校园贷”,怎一个“黑”字了得
河北省检察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佳精品案例,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办理的谷静州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榜上有名。
谷静州,1988年出生于河北晋州,原在石家庄市一家美容美发店工作,2016年6月离职后伙同杨某干起“校园贷”。随着组织不断壮大,他们购买豪车后统一悬挂带有数字“414”的车牌,开通包含数字“444”的手机号码,在非法放贷行业打出了“414金融”的名号。
“414金融”无人不晓
“你这儿能借钱是吧?”“可以。”“借款费用怎么算?”“你先过来吧。”
郭某是就读于石家庄市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2017年7月的一天,他通过中间人找到了谷静州手下的杨某,准备贷款1万元。据他讲述,在杨某办公室,一名男子让他填写了借款人申请表,内容包括个人信息、父母的姓名电话、同学的姓名电话及银行卡信息。他填完表,对方将其身份证与银行卡复印,要求他在复印件上签名按手印;通过他提供的学号,在学信网上打印出其学籍验证报告;取走其手机,打开手机通讯录,抄录了他父母、亲戚、朋友、老师、同学的电话,总共35条。走完这套程序,对方让郭某在一份2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期限一个月,同时让他手写了一份承诺书,大致内容是:借款2万元,如到期不还,自愿承担每天500元的逾期费;如被上门催收,自愿承担5000元的催收费。
“在合同上签完字,那人要求我拿着身份证和借款合同拍张照片,又要求我读了一遍承诺书的内容,并用手机录了视频。”郭某回忆说。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以谷静州为首的犯罪团伙将石家庄市大中院校学生列为主要犯罪对象,在校园发小广告,在学校周围设立放款点,非法向学生发放无抵押、无指定用途的贷款。贷款期限短则3天或7天,长则20天或1个月。除了要求贷款人提供家庭住址,家长、亲戚、老师、同学的联系方式,他们还对家在本市的学生逐一进行家访,对外地学生则采取到宿舍查看、与同宿舍人交流等方式完成前期考察。签订借款合同时,并非学生需要多少资金就借多少,而是要签订一个高出实际数额近一倍的借款合同,这些多出的费用用于支付保证金、家访费、中介费、违约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
“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后,为掩人耳目,谷静州团伙通常会将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全部转至被害人收款账户,制造银行转账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取得所有借款的假象。而事实上,被害人会被当场要求取出部分钱款交给他们。”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每个借款学生都被要求拍摄一张借款“标准照”。
“虽然对客户宣称借款利息是月息2%,但我们在签借款合同、打借条以及后期收款过程中,会向客户收取各种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工本费、家访费等,对违约或还款逾期的客户还要收取催收费、保证金和违约金。这些费用才是我们真正的利润点。”谷静州到案后交代说。
谷静州自2016年6月开始搞“校园贷”,很快获取到大量非法经济利益。2016年11月,他与李某二人租用石家庄市某小区作为办公点,将其非法放贷组织命名为“融金汇”,将杨某等人的非法放贷组织命名为“万豪金融”,“融金汇”向“万豪金融”出资40万元,杨某个人出资20万元,“融金汇”对“万豪金融”控股三分之二,成立分支组织。
2017年5月,为披上合法外衣,谷静州安排人为“融金汇”办理了河北森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森儒公司”),由聂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内设金融(或称放款)、催收、财务、中介等部门。经审计,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该公司放款收入645万余元。
谷静州平时驾驶一辆价值100多万元的路虎SUV汽车,挂的是414J1车牌。谷静州要求组织成员在购买豪车后统一悬挂带有数字“414”的车牌,开通包含数字“444”的手机号码。在石家庄放贷圈内,“414金融”可谓无人不晓。
垒高债务花样繁多
“414金融”组织对其成员有着严格的纪律约束:不准与女客户发生性关系、不准赌博、不准吸毒、不准贪污组织公款;严禁酒后驾驶;严禁成员之间打架;严禁成员向其他放贷团伙借款。
谷静州制定这些纪律,不是要让组织成员做守法公民,而是为了便于控制,避免出现不好收拾的“意外”,影响组织生存发展。
2017年12月,安某经介绍到谷静州手下袁某、程某处借款并签订2万元借款合同,安某实际到手1.6万元。后来出于种种担心,安某借款当日便决定还钱。袁某、程某以提前还款为由认定其违约,要求安某还款2.4万元。安某没办法,只好凑足了钱还上。
2017年9月,刘某到袁某处借款1.5万元,最后签了一份3万元的借款合同,刘某实际到手1.14万元。两天后的一个中午,袁某以刘某没接电话为由认定其违约,要求刘某还款3.5万元。袁某伙同他人将刘某控制在自己的办公场所,直到第二天上午刘某家人从外地赶来向袁某还款2.5万元后,刘某才脱困。
“认定被害人违约是谷静州组织虚增债务的主要方式,他们单方面要求借款人必须随时接听催款电话,不得向他人借款,要求必须再介绍借款客户,甚至不允许提前还款。然后利用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少、胆小怕事、易哄骗的弱点,肆意认定违约。”办案检察官说。
前文提到的郭某向谷静州手下杨某借款2万元后,又准备到谷静州手下另一人处借款,杨某认定其违约,要求归还3.5万元,否则就押着他回家找其父母要。郭某只好到谷静州另一个手下那里签了4.2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到手3.5万元用于偿还杨某。最终,郭某父母帮着还款4万元,郭某因精神压力过大选择了弃学。
在校大学生因手头缺钱选择“校园贷”,又被肆意认定违约,不但没解燃眉之急,还垒高了借款金额。当被害人被认定违约或无力偿还时,谷静州组织成员会将被害人先前债务转贷至组织的其他放款人处,但会对被害人隐瞒双方同属一家组织的情况。其他放款人会与被害人签订新的借款数额更高的合同,表面上被害人偿还了之前的借款,实际却是垒高了债务。这种“倒贷”行为,让谷静州犯罪团伙获利更大。该团伙总计40多起“校园贷”案例,绝大多数都有“倒贷”情况。
2016年9月,石家庄某职业学院学生杨某向谷静州手下借款,签了1.4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到手1万元。合同到期后未还款,谷静州手下袁某等人将杨某从老家带回石家庄市区,对其进行殴打、控制人身自由约20小时,强迫其“倒贷”还款平账。次日上午,杨某被迫与谷静州手下另一名放贷人签订4.6万元的借款合同。杨某母亲闻讯赶来向放款人还款4.5万元。事后,杨某因高额债务压力及心理压力割腕自杀,经抢救生还。
2017年3月,石家庄某高校学生李某到谷静州手下袁某处借款,签订4万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1.6万元;一天后,又与袁某签订1.3万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5000元;8天后,与袁某签订1.5万元借款,实际到手8000元。随后,李某被“转贷”给王某,与其签订3万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1.4万元。因李某到期未还款,谷静州安排王某等人到李某在甘肃的老家催收,在其家门口院墙及村中喷涂“李某欠钱不还”字样。
扎实证据锁定犯罪
为便于管理,谷静州建立了只有本组织主要成员参加的“兄弟一起打天下”微信群和涵盖组织全部成员的“大群”。两个微信群里经常会放出一些组织成员暴力讨债的视频,有的在被害人居住生活地点喷油漆、挂条幅、涂写侮辱性言语、用被害人的照片制作“寻狗启事”;有的到被害人家门口摆花圈、撒纸钱、放鞭炮,干扰其正常生活;还有的是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关押、殴打,强迫交易,进行敲诈勒索。谷静州对此津津乐道,要求成员互相“学习”,还对其中一起殴打被害人视频给出具体“修改意见”,要求重新拍摄。
2018年3月26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对谷静州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谷静州组织及其成员实施各类犯罪活动62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强奸罪等8个罪名。
桥西区检察院安排两名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2018年10月8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成立了以副检察长为组长的5人专案组,高质量完成了审查起诉工作。
据了解,这是桥西区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涉案人数最多、犯罪事实最多、被害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涉黑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29人,案卷124册,各类案卷材料累计有一人多高。为准确定罪量刑,办案组细致分析罪名认定、量刑情节、共犯及审计采纳等问题,为起诉书准确定罪量刑打下基础。该院还先后五次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对谷静州团伙使用“套路贷”等手段诈骗被害人的数额,组织成员内互相“倒贷”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软暴力”逼债催收认定何种罪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证,并就审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与审计人员深入沟通。
法庭上,谷静州等人一直态度傲慢,气焰嚣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承认。检察官当庭播放了从海量信息中提炼出来的视频截屏证据。“违约的往死里弄,提前还钱的也不行,打电话不接的也不行”“找些岁数小的客户,弄几个违约的”“多弄违约的,多弄转贷的,给我往死里弄”“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吓唬完再谈”……一组组证据,充分证明了谷静州等人实施的犯罪事实。看到这些证据,谷静州及其团伙成员全都沉默下来。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谷静州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刑期,以及相应附加刑。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29名被告人全部被判处实刑,其中10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对校园贷签订合同后暴力催收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直存在争议。本案依据案件事实,对案情中暴力催收体现较为明显的,前面签合同的行为认定为诈骗未遂,暴力催收等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团伙内部“倒贷”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共犯,全部按“倒贷”后的犯罪数额承担法律责任。“办理该案累积的经验,为我们打击同类犯罪打下了坚实基础。”办案检察官说。
肖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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