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将立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违法责任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三次审议稿增加了食品小作坊不得从事的有关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和处罚。
结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三次审议稿明确了食品小作坊禁止从事的12类行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三次审议稿进一步细化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拟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加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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