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政策出炉:定位信息中介 个人最高借100万 |
作者:种卿 发布时间:2016-8-25 10:15:53 |
中新网北京8月25日电 , 昨日,中国银监会、工信部等四部委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对经营范围实施“负面清单”,提出13类不得从事的行为,并规定个人在多个网贷平台的最高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明确“信息中介”定位
——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设立资金池
“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将不允许“网贷”平台吸收公众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
基于信息中介的定位,《办法》规定网贷平台需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融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哪些操作将受限?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对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表示,作为信息中介就不能参与投资理财、担保等借贷活动,理论上,也不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过去从事理财业务的网贷平台是违规的,未来平台只能提供相关的理财信息,如果借贷双方达成交易,平台可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针对平台运营资质,《办法》也提出要求。网贷平台应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确立“小额分散”经营模式
——个人最高借款上限100万元
《办法》提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根据规定,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500万元限额,正是绝大多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方面的分界线”,懒投资CEO张磊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同时,也在鼓励网贷平台投身民间投资领域,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
91金融CEO许泽玮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毕竟互联网金融定位就和传统金融有区别,监管层目的就是让其深耕普惠金融领域,而不是和银行去竞争。“如果网贷平台去做银行现在做的事,这个新兴事物就没意义了”。
从这方面考虑,《办法》还禁止网贷平台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应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提出网贷平台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
规范网贷平台行为
——不得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保息
日后,如果再被客服人员告知:这款P2P产品可以保本或者暗示没有不履约情况的。你要知道,他可能已经违规了。
为规范网贷平台行为,《办法》规定了13类网贷平台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其中一项就是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此外,网贷平台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等行为也同样被禁止。
记者注意到,保本保息是很多个人投资者的“心理安慰”,不许承诺和担保后,投资人会不会更加谨慎?
“肯定会更谨慎,但对P2P行业投资收益率的影响并不确定”,在杜晓山看来,以前行业没有正规监管,很多人不敢进场,现在通过官方监管来规范市场,如果吸引了更多投资者,收益率反而会走低。
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速网贷行业洗牌,一大批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平台被淘汰出局;而从企业自身来看,整肃行业也是还给合规平台一个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加强风险控制
——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近年来,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却也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因此,加强企业管理和风险控制势在必行。《办法》要求,网贷平台要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
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保护出借人权益。《办法》规定网贷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将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网贷平台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级管理出借人 设置动态限额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出借人给予了信息管理、风险提示和分级管理等多重保护。
《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同时,网贷平台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针对不同出借人,《办法》还提出分级管理概念。要求网贷平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这对网贷平台的企业管理能力、人员素质、职业资质甚至技术设备都是一个很大的考验。”杜晓山指出,无论是第三方资金托管、还是对出借人的净值调查,网贷平台均需要与银行合作,从短期来看,难度不小。(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