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珉受贿、贪污、玩忽职守一案。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利用其担任吉林省省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解决财政补助资金、获取港区开发权、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亿余元;2009年11月,王珉利用其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费用;王珉作为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临时党组书记、常务主席,在辽宁省有关选举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反映相关人员的拉票和贿选行为,未按规定调查处理,导致选举中发生大范围的拉票贿选和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破坏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大选举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王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六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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